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2397 证券简称:恒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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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
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
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
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
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需由股东会审批。该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
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
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
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
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
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
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
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
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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