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17
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32401 证券简称:奥宇节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3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3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红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卫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阜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冉献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伟龙、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 501 号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奥宇节能与阜阳市人民医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纠纷,2017 年 5 月 26
日,奥宇节能向阜阳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阜阳仲裁委(2017)阜仲字第 85 号),申请裁定阜阳市人民医院向奥宇节能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等待仲裁程序中,阜阳市人民医院另案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合同(阜阳仲裁委员
公告编号:2019-037
会 (2017)阜仲字第 151 号)。2018 年 2 月 23 日阜阳仲裁委针对(2017)阜仲字
第 151 号作出裁决: 1、撤销阜阳市人民医院与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2、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返还阜阳市人民医院节能分享款人
民币 1889330 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8000 元由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
奥宇节能因不服阜阳仲裁委员会(2017)阜仲字第 151 号裁决,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请求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前述裁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7)阜仲字第151 号裁决书。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1、阜阳仲裁委的裁决严重超期,违反仲裁程序。 2、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阜阳市人民医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耗基准数参数审核报告书》直接采信违背仲裁规则。 3、仲裁庭滥用仲裁规则,已严重影响案件正常裁决。
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该裁决应当撤销。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皖 12 民特 5 号),判决结果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欣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阜阳市人民医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耗基准参数审核报告书》(欣会审字【2017】第268 号)系阜阳市人民医院申请仲裁期间单方提供证据,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庭质证对该报告作为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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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涉案能耗基准参数计算问题属专门问题需要鉴定,阜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阜阳仲裁委员会处理时,在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采信阜阳市人民医院对上述专门性问题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违反了仲裁上述程序规定,其作出的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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