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公告编号:2025-005
证券代码:832402 证券简称:辉文生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73 知民初 21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山东焦点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德强
公告编号:2025-00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怀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拥有专利号为 ZL200510029745.1、名称为“银耳杂多糖或其提取物的
新用途”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5 年
9 月 16 日,授权日为:2009 年 5 月 6 日。原告作为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了授权费
用及专利年费。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专利权利要求 3、7 和 10,内容
如下:
“3、一种银耳杂多糖或银耳杂多糖提取物在制备具有排毒养颜美容功能的药品、饮食品或保健品中的用途。
7、根据权利要求 1~6 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品为粉剂、
片剂、胶囊剂、液体剂、果冻或冲剂;所述的饮食品为含有银耳杂多糖或银耳杂多糖提取物的浓缩液和/或干燥物的饮品或食品;所述的保健品为粉剂、片剂、胶囊剂、液体剂、果冻或冲剂。
10、根据权利要求 7 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体剂为口服液。”
原告发现,被告一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Treme-max 银耳多糖”
(以下简称“侵权产品”)可用于案涉专利特定用途、被告二销售的侵权产品可用于案涉专利特定用途。经比对,将侵权产品用于案涉专利的特定用途落入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 3、7 和 10 的保护范围,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案涉专利专利权。(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5-005
(1)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案涉专利的侵权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工具;被告二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000 万元人民币。
2.诉讼理由:
两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案涉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原告有权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73 知民初 21 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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