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832402 证券简称:辉文生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 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承诺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以 下简称“承诺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公告编号:2025-051
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第五条 公司和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和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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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和承诺人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和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
要求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和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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