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2402 证券简称:辉文生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 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 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
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
(三)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资本安全。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董事会审批决定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下列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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