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2405 证券简称:圣锋物联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明确股东人员。
第六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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