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证券代码:832405 证券简称:圣锋物联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0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圣锋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要求披露 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等。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挂牌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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