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6
公告编号:2019-066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公告,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7年9月27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3月13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43号、2018-067号、2019-045号。子公司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42民终160号判决书。现对此次诉讼结果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忠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伟方、赵伟方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裕民县佳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俊相
公告编号:2019-06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裕民县佳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系裕民县佳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姓名或名称:裕民县佳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俊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国强、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五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云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志德、不适用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原告陈忠东从被告裕民县佳诚农机公司额敏分公司购买了一台FARO5010L奥地利博田饲草切割/集草/自装车一台,购机金额为68万元,原告陈忠东已正常使用两年,无任何质量问题。现因原告在别处见到一台外观一致疑似同款同型的奥地利博田集草车,但其型号为FARO4500L,价格低于原告购机款,原告认为自己购买的设备存在造假情形,以此为由起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33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5、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送达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此案因原告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中级人民法后发回重审,原告对重审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2018)新4331
公告编号:2019-066
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再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子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42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陈忠东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4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0元,由上诉人陈忠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本次诉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