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1
公告编号:2019-077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 科神股份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情况,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8年8月10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44号。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2953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礼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金燕、李刚、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东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2017年签订两份设备销售合同,原告
公告编号:2019-077
按合同交付设备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货,原告以此为由上诉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5360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00000元;
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处理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6万元及违约金(以53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天辰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20元,由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因对上述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异议,公司已决定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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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不服诉讼判决结果,已决定提请上诉,如公司上诉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将会降低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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