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9
公告编号:2019-083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公告,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9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34、2019-064号。现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2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郭爱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寰、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83
姓名或名称:李海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李海山系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姓名或名称:冯朝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冯朝光系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现监事会主席
姓名或名称:夏青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向法院提请诉讼。(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8万元。
3、请求判令第四被告对上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山、冯朝光共同支
公告编号:2019-083
付原告郭爱民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山、冯朝光共同支付原告郭爱民利息4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爱民要求被告夏青对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山、冯朝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山、冯朝光给付款项合计为244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3080000元,给付金额2440000元,占诉讼标的的79.2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爱民负担3266.62元,由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山、冯朝光共同负担1245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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