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9
公告编号:2019-081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公告,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8年10月23日、2019年3月20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69号、2019-055。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360号裁定书,现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文华、该公司员工
其他信息: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仓冈朝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炳南、朱枫、该公司员工
公告编号:2019-081
姓名或名称:周步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被上诉人/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第三人周步芳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就被上诉人/原第三人向上诉人/原告购买并取所有权的POMAC番茄采收机,采用由被上诉人/原第三人出售给被上诉人/原告后,再由原第三人以租赁形式从被上诉人/原告处承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被上诉人/原告与原第三人之间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原第三人欠付租金,经被上诉人/原告多次催促后原第三人仍未支付,在2017年10月12日被上诉人/原告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约定向原第三人发出了解约通知书。至2017年10月20日,原第三人欠付租金已达到回购承诺函所记载的回购条件,因此被上诉人/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38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38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因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38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现子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360号民事裁定书。
公告编号:2019-081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4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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