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4
公告编号:2019-089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亚中机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岩、该公司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张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陈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89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章瑾、王莉、新疆瑞祥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孙成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被告1李众、被告2张煜与原告签定《融资租赁合同》,被告3陈俊、被告4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1、被告2提供连带责任缝纫机何并签定了《履约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被告5孙成礼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定了《抵押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1、被告2多次违约逾期,同时被告3、被告4为上述合同连逞责任担保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告5作为抵押担保主体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手段,至今仍有逾期租金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上诉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标的物归原告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租金11123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违约金22246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3、被告4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5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依法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19-089
2018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标的物归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被告李众、张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11110元;
3、被告李众、张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104937.36元;
4、被告陈俊对被告李众、张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145337.36元范围内对被告李众、张煜的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孙成礼在145337.36元范围内对被告李众、张煜的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孙成礼的抵押物在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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