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4
公告编号:2019-092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情况,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89、2019-091号。现子公司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执2291号执行裁定书,现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6月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6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亚中机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岩、该公司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92
姓名或名称:张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陈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文华、该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孙成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被告1李众、被告2张煜与原告签定《融资租赁合同》,被告3陈俊、被告4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1、被告2提供连带责任缝纫机何并签定了《履约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被告5孙成礼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定了《抵押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1、被告2多次违约逾期,同时被告3、被告4为上述合同连带责任担保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告5作为抵押担保主体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手段,至今仍有逾期租金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上诉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标的物归原告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租金11123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违约金22246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3、被告4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告编号:2019-092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5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依法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李众、张煜未执行判决结果,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子公司现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三、裁定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6月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执2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1、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20028.64元、执行费4700元。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4、如款额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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