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2412 证券简称:同益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德光、陆红梅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94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德光、陆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5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1 月 1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陈德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
陆红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5-053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物流或公司)2020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陈德光、陆红梅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签订了涉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但未主动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德光、陆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人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涉及到财务罚款,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相关责任人诚恳接受此次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53
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94号)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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