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公告编号:2026-008
证券代码:832412 证券简称:同益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同益物流非涉诉主体)
(三)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3 日(同益物流非涉诉主体)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5)
京 0111 民初 19091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红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编号:2026-008
姓名或名称:陈德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该案件为股权回购纠纷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4 月签订《关于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附条
件生效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关于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向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合计约 30,076,821.57 元,以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德光、陆红梅递交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11 民初 19091 号。
判决如下:
1、驳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97,970.12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
导基金(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6-008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同益物流非涉诉主体,该项不适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后续将尽快根据此判决结果申请股权解冻事宜,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11 民初 19091 号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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