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对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报告的专项说明
[2026]京会兴昌华专字第 000368 号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报告的专项说明
[2026]京会兴昌华专字第 000368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同益物流”)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2026]京会兴昌华审字第 002224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所述,同益物流实际控制人陆红梅、陈德光因 2020 年与投资方签订的股权认购及回购补充协议,因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上市申报触发回购约定,先后涉及三起股权回购诉讼事项。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相关诉讼已由法院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连云港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中。上述事项可能对同益物流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了该事项。本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
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同益物流已就本说明一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考虑到上述事项对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同益物流已就本说明一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该事项未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上述强调事项段所涉及的股权回购诉讼事项,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一章# #注一签
(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二章# #注二签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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