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8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信息披露,并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网站或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前进行修改;在 5 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