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2437 证券简称:三泰新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3 天内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含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供充足的决策资料,并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对涉及表决事项的,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名册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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