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2437 证券简称:三泰新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二.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适用本制度。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 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四.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六.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八.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不论该关联交易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九.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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