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3-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九天高科: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2

证券代码:832440 证券简称:九天高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九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7年12月31日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公司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于 2016年 12月 3 日颁布的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2017年4月28日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5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2017年12月25日财

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三)变更原因

1、2016年 12月 3 日,财政部颁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财会[2016]22号),本公司编制2017年度报表将利润表中

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

2017年1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7年1月1日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2、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

28日起实施,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

印发修订的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

了修订,自 2017年 6月 12日起施行。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4、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本公司

编制 2017 年度报表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务部规定变更,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九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九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