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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6:03:41 股吧网页版
世博新材: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 1688

传真:0571-8837 1699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儒律法[2025]018 号

致: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儒毅”或“本所”)接受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二)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于 2025 年 5 月12 日下午 2 点。

(三)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 点,公司在浙江省龙港市新城时代大道 1066
号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陈思汕主持。
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变更未及时发布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8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7623%,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瑕疵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程序瑕疵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8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623%。

(三)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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