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召开时间变更的风险提示
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变更未及时 否
发布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5 年 4 月 22 日,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新材或公
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公告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
录等。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年 12 日下
午 2 点。
根据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 点,公司在浙江省龙港市新城时代大道 1066 号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陈思汕主持。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变更未及时发布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瑕疵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治理及信息披露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关于浙江世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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