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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恒福股份: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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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福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755)25870780 传真:(86-20)28059099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68512544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1-212)703872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852)21670050 传真:(1-212)7038702硅谷分所 电话:(1-888)8868168

传真:(1-8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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