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460 证券简称:成光兴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进行见证。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监事会或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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