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05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32463 证券简称:月旭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月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屠炳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夏顺慧,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岳星(ZHAO EUGENE YUEXING)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岳星(ZHAO EUGENE YUEXING)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国勇,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晨茜,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12
姓名或名称:谢亮锋、屠炳芳、吴琰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 ZHAO EUGENE YUEXING(赵岳星)通过转账支票的形式从原告公司
账户(账号为:19660301040010558)支取 1000 万。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资金 1000 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收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6 月 24 日作出的
(2019)浙 0702 民初 1260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月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6800 元,涉外送达邮费
100 美元,均由原告浙江月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案件未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2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浙 0702 民初 1260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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