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富恒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情况
2024 年度,保荐机构督导富恒新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富恒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富恒新材更正或者补充,不存在富恒新材不予更正或补充而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二)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则制度情况
2024 年度,保荐机构督促富恒新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公司治理制度,协助和督促富恒新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富恒新材 2024 年 12 月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5)0300223号《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深圳市富恒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
2024 年度,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富恒新材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富恒新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了一次现场核查。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富恒新材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四)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2024 年度,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富恒新材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富恒新材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现场核查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7、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8、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2024 年度,富恒新材不存在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情形。2024 年度,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每半年对富恒新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现场核查。
(六)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2024 年度,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 7 次核查意见,均为
富恒新材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获取银行授信或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对富恒新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 5 次核查意见,涉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半年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此外,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风险排查报告》。
(七)其他保荐工作情况
2024 年 4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邱皓琦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
富恒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陈鹏接替邱皓琦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二、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一)信息披露方面
2024 年度,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富恒新材不予更正或补充而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二)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富恒新材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 年度,富恒新材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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