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8-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9-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0-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10-
六、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0-
七、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11-
八、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5-
九、结论性意见......-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或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被收购方、
指 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罗米新
收购人、博宇新光 指 北京博宇新光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博宇新光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普罗米新定向发行
本次收购 指
300.00万股股份成为普罗米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收购人与公司签署的《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
《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第5号准则》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指
(试行)》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
德恒D201603224186820588BJ-01号
致:北京博宇新光投资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博宇新光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博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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