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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普罗米新: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19

证券代码:832483 证券简称:普罗米新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境内外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

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商议银行和主办劵商对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必须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与主办劵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劵商;

(四)主办劵商指定人员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劵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劵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选定的主办劵商或商业银行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必须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

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当至少每月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应当包含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必须经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现金管理投资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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