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4
证券代码:832483 证券简称:普罗米新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2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和申请人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鹏,现任公司董事长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春海、谢执胜
4.其他信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通锦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义
联系方式:028-87668866
被告二:成都四维纵横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8层6号
法定代表人:胡银海
联系方式:028-65532998
被告三:胡银海,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松江区
九亭镇沪亭路88栋47号502室,身份证号码:34292119760814441X。
被告四:杜娟,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蓝天路 58 号天府花园 3期 23栋 8 号,身份证号码:
510102196806287481。
被告五:周敬勇,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
成都市光华村街66号水木光华14栋6单元509室,身份证号码:
513423198108121214。
被告六:高俊,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
羊区双清中路 100号 6栋 2单元 6号,身份证号码:
532524197807060916。
(三)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胡银海、杜娟、周敬勇、
高俊相继从原告成都普罗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米新公司)离职后,由被告胡银海、周敬勇、杜娟的丈夫金锋、高俊的妻子王夏静共同出资成立了类似于原告公司业务的成都四维纵横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被告胡银海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周敬勇任硬件工程师。后被告高俊、杜娟也入职该公司分别任职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软件开发员。
2012年5、6月份,被告四维公司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工程设计研究院合作开发轨检小车等相关铁路产品及配套软件。被告杜娟未经着作权人普罗米新公司同意,在明知轨道几何状态测量仪数据采集软件、轨道几何状态测量仪数据分析软件已经由原告取得着作权的情况下,将上述软件的源代码从原告处复制带到被告四维公司,并在编写被告四维公司轨检车采集软件及后期分析处理软件时使用。经鉴定,送检光盘“\公司软件\GaugeRuie(轨道几何状态测量仪数据采集软件)”文件夹中源代码与送检笔记本电脑“D:\duj\WinCE\RailMeasurer”文件夹中源代码结构一致、内容相似、具有同一性;送检光盘“\公司软件\GaugeMan(轨道几何状态测量仪数据分析软件)”文件夹中源代码与送检笔记本电脑“D:\duj\D7wp\RailEvaluate”文件夹中源代码结构一致、内容相似、具有同一性。上述软件经六被告安装在轨检小车后销至中铁三局、中铁十七局、中铁十二局等单位,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达900万元。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销毁相关软件源代码及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损失900万元,支付合理费
用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不适用。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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