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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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为本
法律意见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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