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923-02 号
致: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北京
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治理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载了《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 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会议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4 月24日下午 14:30 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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