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32496 证券简称:首创大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转让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单笔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十六)审议融资金额一次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一个会计年度内融资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60%;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于每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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