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32496 证券简称:首创大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审核)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
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