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32496 证券简称:首创大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公司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限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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