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34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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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34 号
致: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及《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贵
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发布了《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1号楼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赵亮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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