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2497 证券简称: 安技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经依法核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现有股东
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份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法律规定可收购公司股份的其
司股份的活动。 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公司依照第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情形的,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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