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2497 证券简称:安技智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发生前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会时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
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