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32499 证券简称:天海流体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 法》”)及《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适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是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控股子
公司除外)且未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
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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