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32499 证券简称:天海流体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
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应当
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 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说明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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