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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38:25 股吧网页版
天海流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2499 证券简称:天海流体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指使或要求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工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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