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2499 证券简称:天海流体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铜
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 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各自单独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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