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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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合律意字 DEHE084-3 号
致: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圆融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曼曼、周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出席圆融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见证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圆
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建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3,315,52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525,32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0,2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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