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2502 证券简称:圆融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露或者指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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