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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12 18:25: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深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59 号
当事人: 深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威
股份”),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 3016-18 号东方
新天地广场 C 座 1002A。
刘文勇,男, 1982 年 10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科威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信息披露违规
挂牌公司原董事会秘书于 2018 年 9 月 1 日辞职,挂牌公司
未及时披露,也未指定其他人员暂代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挂
牌公司未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及时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时披露 2018年年度
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等,未
在挂牌公司股票被强制暂停转让后及时披露股票被暂停转让的
公告等。
二、未及时回复问询函
我部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对其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的问询函,即《关于对深
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 2019】
第 002 号)。根据我部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时限要求,科威股份
应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司。我部已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向公司出具告知函。截至目前,科威股份仍未对问
询函进行回复,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说明文件。
对科威股份的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的刘文勇负有责任,未
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科威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信
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
条、《 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科威股份、时任董事长刘文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
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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