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59 号
当事人: 深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威
股份”),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 3016-18 号东方
新天地广场 C 座 1002A。
刘文勇,男, 1982 年 10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科威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信息披露违规
挂牌公司原董事会秘书于 2018 年 9 月 1 日辞职,挂牌公司
未及时披露,也未指定其他人员暂代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挂
牌公司未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及时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时披露 2018年年度
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等,未
在挂牌公司股票被强制暂停转让后及时披露股票被暂停转让的
公告等。
二、未及时回复问询函
我部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对其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的问询函,即《关于对深
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 2019】
第 002 号)。根据我部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时限要求,科威股份
应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司。我部已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向公司出具告知函。截至目前,科威股份仍未对问
询函进行回复,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说明文件。
对科威股份的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的刘文勇负有责任,未
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科威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信
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
条、《 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科威股份、时任董事长刘文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
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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