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2505 证券简称:运维电力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25 修正)》(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陕西运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是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指定
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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