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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1 15:32:41 股吧网页版
环申新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严佳浩收购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严佳浩收购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3

一、释义...... 3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4

第二部分 正 文...... 6

一、收购人介绍...... 6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6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况...... 6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9

(一)收购人履行的法律程序...... 9

(二)环申新材履行的法律程序...... 9

(三)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10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0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1

五、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11

(一)本次收购目的......11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11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2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12

(二)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2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2

(四)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3

(五)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13

七、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4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声明事项...... 14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17

八、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17

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18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

十一、结论性意见...... 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严佳浩收购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严佳浩收购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严佳浩收购杭州环申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公众公司、环申 指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环申
新材、被收购公司 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收购方 指 严佳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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