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6:01:20 股吧网页版
环申新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2520 证券简称:环申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根据《公司法》而进行的表述调整,包括“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该等修订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2、其他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环申新材料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
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秘书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 人、董事会秘书。
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第(二)项原因收购本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项、第(五)项原因收购本公司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