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目 录
释义...... 2
正文...... 5
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5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5
三、 结论...... 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指定涵义:
公司、纳科诺尔 指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纳科诺尔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事项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尚公/本所 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有数字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