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528 证券简称:斯迈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设置独立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产性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六)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七)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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