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正式递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之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形,对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具体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为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本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督促公司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形,对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形,本人将督促公司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具体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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